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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今起实施

来源:四川省玉溪河灌区运管中心  发布日期: 2024/3/4 10:36:48  阅读次数: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今天(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对该法实施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要点如下↓

 



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明确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

  •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明确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 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

■ 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

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对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

  • 要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 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

  • 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

  • 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

  • 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 提高政治站位 更新执法司法理念

  • 深刻领会“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义,充分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偏差,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 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

  • 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跟踪处置,确保依法追究落到实处。

  • 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综合运用判决同步审查、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 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撤销、变更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 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

  • 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 充分运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

  • 结合办案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免疫力。




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从制度、机制和实践各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 完善配套制度规范

  • 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的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

■ 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

  • 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

  • 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 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

■ 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

  • 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 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

  • 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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